立院三讀通過《職安法》近期最大幅度修法 新增職場霸凌專章強化工地安全管理

    資料來源:外勞社2025/12/02
【立院三讀通過《職安法》近期最大幅度修法新增職場霸凌專章強化工地安全管理】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共修正25條、其中新增6條,這是12年來最大幅度修法,其中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同時也對外包工程加強源頭防災,增訂雇主違法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提升整體勞動環境關鍵行動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修法重點,首先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在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必須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並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預算,要求施工者配合落實預防措施。
其次要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企業不同規模有不同防治措施
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完善職場霸凌防治,包括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根據三讀條文,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勞工為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勞動部指出,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少於1/2
三讀條文明文雇主若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且視需求與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也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雇主調查應客觀公平,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若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
同時提高處罰額度,勞動部指出,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罰則提高違規企業對外公布
再來是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勞動部說,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三讀條文提高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而言,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行政罰部分,若違反管理措施,三讀條文明定罰鍰上限則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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