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預告加嚴實習合作機構條件 最近2年必須無違反相關勞動法規
資料來源:外勞社2025/02/20
【教育部預告加嚴實習合作機構條件最近2年必須無違反相關勞動法規】
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校外實習權益,教育部擬提出相關專法,在立法完成前先強化現行法規,因此近期也預告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主要比照建教合作法規,增訂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擬從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為確保實習學生權益,避免不良機構參與實習合作,損害實習學生權益,草案列明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的條件,除了應依法設立或登記、具有足夠的訓練指導人力、健全設施及設備以外;近2年無發生重大職災、無違反災保、勞退規範和性工法等。
『發生重大職災派遣公司都不能參與』
學校也可藉由勞動法規裁罰資料,瞭解合作機構受裁處情形,若有未依規定按時給付工資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情況,則不能參與實習合作。學校也需要至現場評估認定,確定實習合作機構並非派遣業務的事業單位。
教育部也會定期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評量,查核學校在評估和選擇實習機構時,是否有依照法定條件落實執行;如果學校有違規情況,可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的參考依據。
草案也增訂學校評選合作機構時,應針對實習場所安全、實習內容專業性等項目建立評估機制,而且必須派員至現場評估,做成紀錄。學校可以參考職安衛機關公告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範例,針對機械設備維護、工安與衛生標準、防護設施準備等項目進行評估。
『減緩衝擊預計2026年2月施行』
考量到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必須提前作業,為了避免相關作業受到衝擊,因此增訂過渡條款,新訂的合作機構資格預定於2026年2月開始實施;如果已經與校外實習機構簽約,則可以依據契約期間約定的事項辦理至屆滿為止。
此外,為了提升學生實習遭遇災害的保障,草案也明定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而合作機構則應為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健保和提繳勞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