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訂勞退金裁罰基準6/1生效 雇主拒絕配合查對資料首次罰3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社2025/05/22
【勞保局訂勞退金裁罰基準6/1生效雇主拒絕配合查對資料首次罰3萬元】
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執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訂定「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正式生效,雇主如未配合查核、未依限辦理提繳或申報等,針對違規所涉勞工人數、違規期間長短等,列出逐次遞增罰鍰機制。勞保局提醒企業雇主應重視並即早檢視內部制度,以免受罰。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5月21日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年6月1日生效。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國民保險等都有訂定裁罰基準,參照相關保險規定,針對勞保局處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8條、第49條及第52條規定,訂定應處罰鍰案件之裁罰基準。
『裁罰標準依人數、期間等考量』
勞保局指出,裁量基準中違反勞退金條例處罰鍰有3種樣態,明定違反次數罰鍰金額,不過勞保局依規定裁處罰鍰時,可以審酌企業在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以及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裁罰基準之限制。
事業單位違反勞退金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拒絕提供勞工保險局查核所需的勞工名冊或相關資料,依該條例第48條規定,初次違規即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若一年內重複違規,將加重裁罰,
第一次3萬元、
第二次6萬元、
第三次12萬元、
第四次24萬元以及
第五次以上30萬元。
針對雇主未依規定辦理退休金提繳申報、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等行為,若經勞保局限期改善卻仍未改正者,依勞退金條例第49條將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未辦理提繳申報每月處罰至改正』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第49條的裁罰基準,依雇主於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次數,除已改正者外,依下列罰鍰額度裁處:
第一次2萬元、
第二次4萬元、
第三次6萬元、
第四次8萬元、
第五次以上10萬元,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雇主若未依規定於每年2月與8月底前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或依規定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雇主提繳金額,依勞退金條例第52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鍰,並依違規次數加重處罰:
第一次5,000元、
第二次15,000元、
第三次以上25,000元。
勞保局提醒,雇主應積極落實勞工退休金提撥與申報義務。企業如有違規紀錄,應盡速補正並檢視內部流程,避免後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