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條文及子法發布施行公安部分訂定 2 公告強化資訊申報

    資料來源:外勞社2025/06/03
【《消防法》修正條文及子法發布施行公安部分訂定2公告強化資訊申報】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及相關子法於6月1日施行,消防署於2日舉辦記者會說明子法內容,針對公共安全部分,訂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公告」、「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等事項之公告」。
消防署綜合企劃組長陳坤佐說明,依據消防法21條之1,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危險性較高,管理權人應提供圖資、發生火災時派專人協助救災,因此消防署公告一定規模的定義。
『納管者應提供圖資、設風險標示』
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包括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者;運作《毒管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者;運作《毒管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
一定規模以上倉庫,指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第11目規定的倉庫,並且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有達到5.5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是總樓地板面積達5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而消防法21條之2,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管理權人,要在一定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版,以便消防人員到場可以快速辨識有哪些化學物質,按照化學品危害風險區分高、中、低度,設定不同顏色和圖案,並須設置於出入口處。
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更新或廠商製程改變等情況,救災救護組長李明憲說明,毒性化學物質受嚴謹管制,化學署如有新的毒性化學物質公告,會同時轉給消防署,再由消防署轉知地方政府;而廠商都必須依照法規申報、設置應變人員等。如果廠商調整場內物品,也會透過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來加以稽查。
『設置標示先由消防機關加強輔導』
消防署長蕭煥章補充,目前119派遣系統整合了廠商申報的毒性物質、國土署的建築資料,讓消防人員救災時能夠了解現場狀況,因此廠商申報非常重要。另外由於廠商實際操作會有些許調整,因此要透過專責人員協助了解現場資訊。
除了公布子法及公告,內政部也核釋危害化學品標示公告雖然6月上路,但為了讓管理權人因應準備,若在今年12月1日前未依公告辦理,由消防機關加強輔導,免依消防法43條之1第4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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