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細則新增6類實際負責人 性騷擾員工屬實最高裁罰百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社2026/04/08
【性工法細則新增6類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員工屬實最高裁罰百萬元】
日前曾有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移工遭新北裁罰,但在訴願階段以非最高負責人撤銷,遭立委質疑法規解釋存在漏洞。為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並提供地方統一認定基準,勞動部4月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補充解釋《性工法》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明確6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若有性騷擾行為,與對外代表人負相同責任,查證屬實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據性工法規定,受僱人遭遇性騷擾,雇主有責任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董事性騷女員工裁罰遭撤銷惹議』
但若性騷擾的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包含其親屬、位居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調查,在此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實務上也收到NGO團體或當事人反映,對最高負責人認定是否明確,會影響救濟程序。
她進一步指出,依性工法規定除了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以外,還有「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但這屬於原則性的法律概念,原先是由地方政府依據個案認定,但地方也希望全國一致明確定義。此外明確定義也能幫助勞工了解,並確保企業代表人落實法遵。
黃琦雅說明,勞動部4月8日公告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同時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
(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如公司法未明定的職務,如總裁)。
■『員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事業單位依然負有性工法規定的相關責任,知悉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轉介諮詢、醫療資源或心理諮商等。
黃琦雅進一步補充,勞動部每年會公布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公布資料也增列最高負責人相關統計數字。去年整年通報性騷擾案件2,527件,1,422件成立(56.3%);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未處理/處理結果不滿意而向地方政府申訴共621件,其中最高負責人案件為10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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